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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裁定的公告

2023-05-11 00: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建”)于2023年3月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通知书》〔(2023)湘01破申6号〕,太仓上建同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建同高公司”)向长沙市中院申请湖南华建破产清算。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收到湖南华建转发的长沙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湘01破申6号〕,获悉长沙市中院受理申请人上建同高公司关于湖南华建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上建同高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南华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南华建进行破产清算。

  上建同高公司与湖南华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湖南华建支付上建同高公司货款13,034,453.35元,并偿付上建同高公司损失。后因湖南华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建同高公司遂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湖南华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建同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湖南华建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查,上建同高公司对湖南华建享有到期债权,湖南华建经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湖南华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太仓上建同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太仓上建同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仓市沪太新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朱锋

  成立日期:2018年9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64N41H

  注册资本:2,500万元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经销建筑材料;房地产租赁代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三、其他说明

  1、申请人上建同高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四、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长沙市中院已正式受理申请人对湖南华建的破产清算申请,待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后,湖南华建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湖南华建实施完毕清算程序后,如有剩余财产价值,将依法由股东享有。该事项预计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将视清算方案实施情况确定,具体金额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湖南华建的担保本金余额为5.078亿元,湖南华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产生公司被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对湖南华建的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

  3、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拟以公司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